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,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?
发布:2019-07-04 14:36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很多伙伴在实际经营中,不免会遇到票据丢失的情况,那么,对于已经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,
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,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,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?
参考规定: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: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,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,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。”
答: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,发生销售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,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,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。
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,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,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。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,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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